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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龙学堂|案件委托了律师,当事人还要收集证据吗?
更新时间:2023-09-12 16:31:00点击次数:296次
我所初级律师民事诉讼实务培训第四讲——还原事实与搜集证据(三),已于2023年9月11日开讲啦!
在本讲中,张振龙主任深入剖析了当事人在证据收集方面的责任,并从四大方面详细阐述了这一主题:一是当事人自身拥有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可以自主收集的证据,三是当事人可以开具的证明,四是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人名单及证人证词。最后,张主任还讲授了证据的保全、生成、制作及补制。
课程结束,我所向积极发言的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宋娜律师,赠送了《民营企业依法避险与自我保护百事通》(上、下两册)。
接下来的课程中,张主任将继续讲解还原事实与搜集证据,请大家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