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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须知

更新时间:2019-01-24 16:40:02点击次数:1282次

为了方便您了解立案登记制,依法行使诉权,顺利参加诉讼,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以及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

二、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和申请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三、提交材料要求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或者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原本和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刑事自诉状原本和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原本和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执行申请书原本。

2.起诉人、自诉人或者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外国人起诉的,应提供护照以及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3.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照相关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与诉讼请求或者申请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四、登记立案程序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人民法院一律接收起诉、自诉或者申请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行立案。

2.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及时释明,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予以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人民法院将退回材料并登记在册。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五、登记立案的审查期限

1.对民事、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起诉、自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违法滥诉制裁

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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