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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导致“借款变诈骗”,经律师辩护,成功获得缓刑

更新时间:2019-06-24 17:06:09点击次数:1402次
      2015年10月份,赵某因生意周转资金之急需,以自己的真实房产为名,找人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先后从亲友王某、张某处分别借得资金30万元、20万元,并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后赵某无力偿还,并失联。2017年6月王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赵某诉至伊川县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承担还款义务,但执行未果。2018年12月,张某报案,认为赵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向自己担保借款,后又失联,属于诈骗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机关立案后,对赵某依法刑事拘留,并逮捕,后赵某家属积极偿还全部借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19年3月份,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犯诈骗罪,数额巨大,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所刑事专业律师姜爱军律师、刘佳顺(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全案卷宗材料,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赵某先后两次伪造国家机关文书借款和无力还款失联的行为确已构成了诈骗犯罪,且犯罪数额巨大,虽然案发后已全部偿还,但这并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争取缓刑,不仅要降低犯罪数额或变更罪名,还要有符合缓刑条件的社会调查报告。

      从全案证据看,考虑行为侵犯的客体和犯罪目的,赵某的行为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构不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唯一可以考虑的就是降低犯罪数额。律师认为,王某出借给赵某的30万元不应该认做为犯罪处理,更不应该计入到犯罪数额当中,原因有三:

      一是该笔债权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并生效执行,从中已确认该笔债务属于民间借贷,借款瑕疵并不能影响借贷的法律效力;

      二是该笔债权虽已刑事立案,但在公诉前已偿还完毕,属于履行裁决,已失去了作为犯罪处理的事实依据;

      三是已有人民法院就类似事件作出不按照犯罪处理的判例。

      基于上述分析,庭审时,辩护律师重点提出赵某借王某的30万元不应该按照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并认为赵某所借资金全部用于生意周转之用,并未挥霍,且已全部偿还,并得到了被害人的一致谅解,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建议法庭适用缓刑。后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缓刑的判决。

      律师提醒:

1、借款要诚信;

2、借款按时还;

3、借款及时还;

4、无力偿还,及时签协议;

5、无力偿还,不要搞失联;

6、欠债还钱,别侥幸;

7、借款还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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