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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选好用好法律顾问”话题之六 法律实务培训≠法律常识培训

更新时间:2019-03-25 15:08:05点击次数:1534次
嘉  宾: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马慧娟

           洛阳龙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维华

           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娟

           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企业管理部主任石文洁

          主持人:洛阳商报品牌事业部部长罗晓 

       法律有限,努力无限。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不能因为有了法律顾问或专业顾问就万事大吉,还应增强民营企业家、高管、相关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使大家养成保证企业稳健运行、将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拒之门外的自觉习惯,因为,“一针不补,十针难缝”。本期“民企法务沙龙”,邀请嘉宾们聊聊民企如何开展法律实务培训这个话题。

    民企培训学习,不能总是“打鸡血”

       记者:请问嘉宾们,民企配备了法务人员,聘请了法律顾问,就高枕无忧,不用担心发生法律风险了吗?

       马慧娟:非也。民企的法律风险潜藏于企业运作的方方面面,没有从决策、执行到实施,从输入、流转到输出,从物流、资金流到信息流的全面防控,要想完全避免法律风险是不可能的。客观地说,法务人员和法律顾问只是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者,防范措施的设计者,避险手段的植入者,具体实操的指导者,而实操中的法律风险把控,需要企业自上而下各层级、自前而后各环节的事事落实、步步把控、环环衔接。所以,增强民企当家人、高管、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离不开法律实务培训。

       毛娟:如今,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知识大爆炸时代,技术飞速发展,产品不断更新,推动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在此背景下,任何一个人包括民营企业家如果不重视知识更新,就可能被飞速发展的时代所淘汰。但是,目前民营企业家和高管们的学习大多侧重于商业模式创新、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对企业管理、内部运作和法律实务等的学习重视不够,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跟不上自身运作模式的变化,风险防范措施跟不上眼花缭乱的市场创新行为,这使得企业内部管理失序,法律风险“裸奔”,内部矛盾和外部纠纷频发。

       石文洁:民企人员流动性大,因此,许多民企对于员工培训不愿进行应有的投入,即使有的企业搞了员工培训,也多是“打鸡血”式的硬性思想灌输,而进行企业管理知识与实务技能培训、业务流程实操培训、相关人员法律实务培训则少之又少,结果,目前不少民营企业家、高管和相应岗位人员,连“法人”与“法定代表人”都分不清楚,不知道合同与合同书的区别,不知道内部业务传递手续、管理表格和交易记录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更不知道什么是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

       张维华:我认为,不管企业商业模式有多少种,一个企业要采用的往往只有一种,无论市场营销手段如何“推陈出新”,一个企业可以使用的营销手段就那么几种,而且要相对稳定,不可频繁更新。企业家平时的工作重点,应放在掌握政策、了解市场和研发产品、提高质量、强化市场营销以及企业管理、风险控制方面。企业管理是对整个企业运作行为的管控,其目的是保证企业顺畅运转和低成本运行。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运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参与企业运作的所有人员很有必要接受法律实务培训,如此,才有可能在日常工作中“守土有责”地把控好相关环节的法律风险。

    法律实务培训≠法律常识培训

       记者:企业开展法律实务培训,意义不言而喻。那么,人员流动性大的民企,如何实现法律实务培训效果呢?

      马慧娟:企业法律实务培训,是针对企业某项具体事务涉及什么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不良后果),潜在法律风险如何避免,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手段在业务实操上如何运用等,而开展的体系化培训。但是,现实中大多数企业安排的法律培训,往往是法制教育式的普及法律常识,即企业邀请律师来讲讲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税法、环保法等,这种法律条文层面的培训,对企业会有一定启发作用,但真正要想在具体的企业日常运作中得到实际应用,还存在着“两张皮”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法律培训对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实际意义不大。

       毛娟:企业法律实务培训,必须围绕企业具体事务进行实操性培训。企业的每类事务,一般都会涉及多部法律法规,需要考虑法律的综合运用。所以,法律实务培训必须联系企业具体事务的实操流程,梳理各环节所涉法律问题,分析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防范这些法律风险的避险措施,然后,将这些避险措施植入具体事务的操作规则之中,灌输于整个事务的所有参与者,使其理解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意义,学会在实际操作中怎么把握和应用。法律实务培训是以事论法,不是以法论事,这种培训对企业更具实际意义。

       石文洁:这几年,我们律所坚持开展企业法律实务培训,就具体事务一项一项地进行全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培训,比如,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设培训,“三会一总”职能设定、权力行使与相互配合培训,股东行权与董事、监事履职培训,采购、销售以及具体交易中的交易对象考察尽调、授予合同、履行合同、交接验收、质量控制、完善手续、办理结算、异议处理等培训,招聘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日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激励、劳动保护与社保待遇、工伤处理、终止与解除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培训。只有这样,培训才能真正提升企业内部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市场交易行为,避免不应有的法律风险。

       毛娟:专业律师与专业顾问联手,开展企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纳税问题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商标申请、异议、使用、许可、维权过程中的涉法问题处理以及程序与证据保全培训,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技术秘密保护内容与措施培训,产品研发成果的未来保护方式选择培训,专利排查、申请、异议、使用、许可、维权过程中的涉法问题以及程序与证据保全培训,商业秘密界定、保护措施以及涉密人员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的签订技巧培训,企业版权的权属界定、创作者报酬、保护方法、侵权处理培训,企业面临行政管理及正确应对之策培训,防范单位犯罪、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的刑事风险控制培训等,都是从企业具体事务的实操出发,利用法律工具解决企业业务实操具体问题的。

       张维华:增强企业家、高管和相关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仅靠培训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是不行的,只有掌握法律实务知识,才能实现所学法律知识与实际工作的有效“嫁接”,在实际应用中处理具体问题。张振龙律所担任我们企业法律顾问后,帮助我们改变培训模式,先后举办了多场原材料采购、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采购、产品销售、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方式筹划、财务、资产管理与纳税等方面的法律实务培训。他们每次培训时,我们企业与该项事务有关的所有高管、部门负责人和岗位相关人员全部参加,从而使我们企业的岗位运作管理水平得到大大提升。

    企业实施重大经济行为,应事前进行专项法律实务培训

       记者:嘉宾们以上讲的多是针对企业日常运作事务开展的法律实务培训,那么,企业实施重大经济行为之前,是否有必要进行专项法律实务培训?

       马慧娟:大中型民企实施重大经济行为,潜在法律风险更大,稍有不慎可能使企业陷入泥淖而不能自拔,比如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投资、合资合作、成立股权多元化公司、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增资减资、分立合并、企业改制与混合所有制改造、集团构架搭建、破产重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采购、项目与重大资产转让等,这些事务涉及法律问题往往较多,相应之下,出现法律风险的概率较大,企业对此若不加以防范,可能会遭受毁灭性打击。所以,大中型民企在重大事项实施前,很有必要进行法律实务培训。

       毛娟:如果出资人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公司股权转让(并购)、增资减资、合并分立、企业改制、组建集团公司,各出资人(股东会)可先邀请专业律师对各事项的操作流程、股权设计、法人治理机制设计、核心法律文件内容与意义、实施中的注意事项等进行系统培训,使各出资人(股东)能够明白各事项的工作流程、每个流程需做好的工作和签署的文件,以及工作不到位、缺少必要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内容缺失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等,使全体出资人(股东)学会和平共处、理性处理分歧、有序进入或退出公司,避免陷入公司僵局。

       石文洁:如果企业拟投资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对外投资他人项目、合资合作开发或联营、进行工程建设等,可事先邀请专业律师对上述事项的法律可行性、合资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模式或方案设计、实施流程与注意事项等进行一次系统培训,以使所有参与者都能充分了解各事项流程、关键环节,掌握各事项环节主要工作与注意事项、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等,以明白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以及责任边界,做到方向明确、运作高效,避免出现重大失误、反复调整或推倒重来。

       张维华:上述重大事项都是偶发事项,一般情况下,企业因缺乏实践经验,急需专业人士给予实务操作全程辅导。这几年,我们企业在终结重整程序、集团构架搭建、采矿权取得和扩容、内部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调整、用工方式调整、生产线建设、环保设备采购安装等重大事项启动前,都会要求法律顾问安排专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为我们开展相关事项的实务培训。这些培训,既能为企业重大经济行为指明方向,理清工作思路,消除种种疑惑,还能使企业提前对各类具体事项的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有整体、系统认识,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两眼一抹黑”。所以,我认为,大中型民企应实现法律实务培训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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