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容易,散伙难,律师来把妙招谈
2017年8年,王某与赵某合伙,以某劳务公司名义承揽了洛阳市一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两人口头约定,由赵某以某劳务公司代表的名义承接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期间两人对半垫资,共同组织施工,利润平分。
因总承包企业长期拖欠工程款,赵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劳务公司名义通过仲裁和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了85万余元劳务款。王某知晓后,向赵某提出要回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劳务款,但赵某却坚称该款项系其一人所有,拒不支付王某的劳务款。
王某无奈找到我所,我所石文洁、沈忠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王某作为合伙人,应当享受合伙所得利益,但赵某是以劳务公司代表名义索要的工程款,王某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工程款是其与赵某合伙挂靠所得。石律师和沈律师分析研究后,认为取证是本案关键。
因赵某已明确拒绝偿还工程款,挂靠的劳务公司又是赵某联络的,两名律师再三商定后,决定分步取证:
为避免打草惊蛇,律师先是通过电话,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其对案件的知情情况以及试探其是否愿意配合。
在得知其与赵某并无特殊关系的情况下,石律师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的《律师函》,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以便其做出准确的回复。
之后,两名律师在确认劳务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再次与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并及时上门当面沟通,及时取得书面的证明材料,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为此,两名律师根据现有证据调整了办案思路,向法院起诉后发表了以下三点代理意见:
1、王某与赵某合伙挂靠劳务公司,共同承建水电安装工程的事实真实,证据充分,因此产生的工程进度款及相应孳息应为王某与赵某的合伙所得;
2、合伙所得应按约分配;
3、赵某已实际取得全部的合伙所得,应向王某支付其应得的合伙款。
受诉法院经审理后,基本完全采信了我所律师的代理观点,并判决赵某向王某偿还48万余元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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