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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父母与已婚子女一起居住,期间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吗?没那么简单!

更新时间:2020-01-21 08:38:00点击次数:1277次

前段时间我所办理了一起较为复杂的家庭财产争议纠纷,为了给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提示风险,特做一总结。


案情简介:九十年代末公婆退休后,委托人与其丈夫为了尽孝,将公婆从乡镇接到洛阳与他们一起居住。2019年6月份,委托人的丈夫不幸离世,留下大量财产待分割,委托人的公婆以委托人夫妻名下财产均系家庭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先分家析产后再分配遗产。而委托人则认为,尽管其公婆退休后长期与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但其公婆除退休金外无其他收入,并且其夫妻名下的财产均系夫妻二人出钱购置,与公婆无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分配遗产。

因双方对于委托人夫妻名下的财产性质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纠纷。委托人特委托我所律师,就其夫妻名下的财产性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针对此专项事务的办理,办案律师对退休后父母与已婚子女一起居住期间形成的家庭财产的性质问题进行了剖析和总结。




理清关系


由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比较复杂,所以在理清家庭共有财产时,还有必要理清以下几个关系:
(1)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贡献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相区别;
(2)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
(3)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相区别;
(4)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相区别;
(5)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财产相区别;
(6)把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相区别。


明确概念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具体来说,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关系;二是家庭成员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国,家庭关系除夫妻关系外,还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关系。当然,并非这些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

处理原则


根据各地法院的司法判例,法院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的处理原则为:共有人约定按份共有的,可以按份额确认共有财产;如果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则按共同共有认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推定为共同共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为: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等额分割为原则,同时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的权益以及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进行分割,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分析问题


那么,回到本篇文章的主题,父母退休后与已婚子女一起生活,家庭财产的性质会随之转变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可知,退休的父母与已婚子女一起居住,家庭财产的性质并不会因为共同居住而改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退休的父母与已婚子女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获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为此产生的家庭财产其性质才可能转变为家庭共有财产。除了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外,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还包括: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等。所以,判定家庭财产的性质时,需要综合考虑家庭原始资金的来源、家庭成员的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的工作情况、购置资产的资金来源等。






律师提示

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统称为家庭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两者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但基于家庭环境的特殊性,很多财产的来源并不明晰,导致无法准确定性家庭财产的性质,以至于在发生家庭矛盾(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时各方争议较大,为了避免日后出现此类矛盾,办案律师提醒与退休父母一起居住的已婚子女:

1

各方的资金收入分别存放,尽量存放在固定的银行账户,相互不混同。


2

购置大额财产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明确财产来源。

3

与退休的父母共同经营业务时,明确双方各自的投资额,尽量避免仅是使用父母的名字挂名登记为股东或合伙人。

4

父母为购置家庭财产的出资,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的性质为借款、赠与或是按份共有。

5

有条件的话,可以与父母就家庭财产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财产性质。

庭要和谐,风险要防范”。通过上述几种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出现各方对家庭财产性质认定不一致的纠纷,以达到“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办案律师简介


马慧娟副主任是我所创始律师之一,担任洛龙区政协委员、洛龙区新的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民盟洛阳市委法律专委会副主任、涧西联盟支部主委、洛阳市律协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非诉讼委员会、律所管理和考核委员会副主任。马慧娟律师是我所公司法人治理、财税专业带头人,是业务专业化,律师团队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支持者,与张振龙主任一道带领大家完成了律所定位研究、法律服务产品设计、律所运作模式设计等律所建设工作、主要负责领办我所重大非诉法律事务和案件,指导帮带青年律师学习业务基本技能和服务技巧,在我所服务创新方面发挥着引领作用。


许聪聪律师是我所公司法人治理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该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主攻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业务以及婚姻家庭事务的处理,熟悉企业法人治理方面的实务操作,参与过多起企业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时也咨询和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类诉讼和非诉案件,在该两个业务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功底。




马慧娟律师:18937937715

许聪聪律师:1571397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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