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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你需要了解的法律小常识

更新时间:2020-03-15 08:37:00点击次数:1081次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帮助消费者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中最为老百姓熟知和关注的,莫过央视的315晚会了。在315晚会这一天,谈到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的诚信的关系,让那些“恶势力”被广大消费者知晓。时至今日,315晚会已经连续播出了29年。


自节目开播以来,曝光了不少黑心企业商家。因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节目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



从07年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电信乱收费;到08年垃圾短信、09年国道乱收费、10年短信运营商乱收费;再到11年卸不掉的流氓软件、12年的洋快餐食品安全、13年苹果手机店大欺客、14年尼康相机、15年手机实名问题;再到16年外卖黑幕、17年无良印品部分食品来自日本核污染区、山寨月嫂、黑心老年人讲堂、瘦肉精卷土重来,18年大众途锐发动机遇水报废、抽奖柜骗局、酷奇单车倒闭,200多万用户受损,押金难退;再到最近19年探针盒子、AI骚扰电话、电子烟危害等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有些曝光成绩显著,也引起了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采取取消大量不合理收费站等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但也有如何曝光也铲除不了的毒瘤,如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社会进一步发展,也需要消费者们自身努力,提高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律师提醒:消费者常用法律小知识



要提高维权能力,一些法律知识必不可少,下面小编就给各位列举一些常用的有关消费者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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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家一般退货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修理等。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运输等必要费用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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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欺诈三倍赔偿: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须退款并赔偿出售商品或服务三倍的价款,不足500按500退。(退一赔三,500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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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身伤害两倍赔偿:

当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遭受人身损害,经营者应予赔偿;如经营者明知该缺陷,再赔偿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赔偿损失+损失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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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假一赔十有效力:

对于商家标榜的“假一赔十”在法律上属于加重自身责任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时有权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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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食品的十倍赔偿:

如果消费者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获得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1000元。(实际损失+价款10倍/损失3倍)


最后,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2020年央视315主题晚会—“凝聚你我力量”将延期播出,具体时间提前预告,小编及振龙所的律师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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