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你需要了解的法律小常识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修理等。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运输等必要费用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须退款并赔偿出售商品或服务三倍的价款,不足500按500退。(退一赔三,500保底)
当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遭受人身损害,经营者应予赔偿;如经营者明知该缺陷,再赔偿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赔偿损失+损失2倍)
对于商家标榜的“假一赔十”在法律上属于加重自身责任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时有权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如果消费者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获得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1000元。(实际损失+价款10倍/损失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