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0379-63925660

律师论点 首页 > 律师学堂 > 律师论点

老姜谈辩护|揭开骗取贷款罪的“神秘面纱”(一) 近期不少民营企业高管及家属前来咨询“骗取贷款罪”的相关问题,内容涉及立案标准、犯罪构成、处理程序、应对方式以及

更新时间:2020-04-29 10:08:00点击次数:1282次

近期不少民营企业高管及家属前来咨询“骗取贷款罪”的相关问题,内容涉及立案标准、犯罪构成、处理程序、应对方式以及企业涉案后的救济途径等。为了解决众多客户的焦虑和困惑,老姜计划分系列专题文章,向大家推送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前世今生。

一、骗取贷款罪的“前世”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总共有468个,涉及金融领域的罪名达38个。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通俗的说,2006年之前的是没有这个罪名的,在实践中,对骗取金融贷款的行为,一般会按照金融欺诈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如骗取手段十分恶劣,骗取数额巨大,贷款又无法按期偿还,则一般会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贷款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因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用”特征,不好从证据角度直接作出认定,而将骗取贷款到期不还的行为不加分析的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最后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确有扩大打击范围之嫌。同时,还存在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不当损耗司法资源之嫌,但金融领域固有的贷款程序瑕疵,根深蒂固,导致乱象纷生,亟待规范和监管。所以,立法机关为了解决上述顽疾,加强金融监管,将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予以犯罪化,从而增设了骗取贷款罪。

长期以来,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突出,银行贷款程序复杂、门槛高,很多民营企业为满足银行贷款的形式要求,面对银行苛刻的条件,都会或多或少的提供一些经过“加工”的资料,但这种不规范的申请资料又难以经过刑法的考验,两方面因素叠加,使得骗取贷款罪成为民营企业家涉刑高频罪名。根据老姜统计,该罪名在金融领域犯罪的排名,已有最初的第9名上升到了第4名,如果在金融政策放宽的条件下,还存在继续上升的可能,急需融资的民营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以免触碰这根高压线。

近年来,由于对骗取贷款罪因果关系要件的忽视,导致只要认为行为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就属于骗取行为,从而追究民营企业高管的刑事责任,老姜认为,这种考量是不全面的。

二、什么情况下会受到骗取贷款罪的“青睐”。

首先,该罪名保护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才是适格的单位,如放贷单位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金融机构,即使以欺骗手段贷款未还,也不能适用此罪名。实践中,大部分人对银行均有明确认知,但对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比较陌生。顾名思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城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融资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但老姜要说的是,你们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能认为上述这些金融机构必然会成为本罪的被害人或控告人,而是只有那些具备提供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才能成为适格的被害人或控告人。

其次,该罪名的实行行为是使用了欺骗手段,即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信任,主要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利用银行的管理漏洞或者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来实现。“编造”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理由来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其产生认识上的错误。“项目”指具体的、用于特定的目的的贷款用途,一般也指投资项目,还包括住房贷款、购车贷款等。老姜在这里强调的是,“编造”中的捏造,实践中类型丰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最具争议的是“捏造”的理由,如果存在贷款理由部分真实的情况,则定性罪与非罪,是否追究刑责,缓冲空间较大。

再次,就是本罪的危害结果,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主要是指不能归还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欺骗手段恶劣、多次欺骗、处罚后又欺骗等情形。关于什么是“重大损失”,实在抱歉,老姜手里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上看,一般是指贷款的数额较大,不能收回,或数额不大,但本息比例较大,或贷款事项重大、造成严重损害等。老姜要强调的是,此处水深莫潜,技术含量较高,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最后,老姜谈谈立案追诉标准,即骗取贷款的数额10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多次欺骗取得贷款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实践中,报与不报,立与不立,追究还是不追究,还取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态度,当然,目前形式下,还存在因为其他因素引发和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可能,你懂得。老姜要说的是,“解铃还需系铃人”,只要存有警示防控和风险意识,立案前仍存在化解的可能。

老姜谈安全,老姜谈预防,老姜谈犯罪,老姜谈辩护,今天就聊到这里,要想深入了解“骗取贷款罪”的爱恨情仇,与他划清界限,请关注老姜下回分解。

 

CopyRight 2009-2019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豫ICP备05055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