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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欲壑难平,且看我所律师如何将我方当事人被扣划的110余万元给要回来

更新时间:2020-11-17 11:01:56点击次数:1039次
       1994年10月,洛阳市某工程承包公司(下称承包公司)与洛阳市某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就该村中街道混凝土工程达成协议,工程完工后,因村委资金短缺,便向承包公司出具《欠条》1份。随后,承包公司将村委诉至法院并进入执行阶段,2006年,承包公司与村委达成第一份《和解协议》,约定村委向承包公司支付70万元工程款,承包公司在该《和解协议》下方签有“执行时以此份为准”内容。由于承包公司在施工期间借村委部分村民20余万元,在第一份70万元的《和解协议》签订后,承包公司与村委协商,约定由村委向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承包公司借村民的20余万元由村委直接代为清偿。于是,双方又重新签订了第二份《和解协议》,约定村委向承包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但村委替承包公司代偿村民的20余万元在第二份《和解协议》中没有明示。
       《和解协议》签订后,村委在约定时间内陆续向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10笔,共计50万元,村委亦代承包公司向村民偿清了20余万元的借款。村委在向村民代偿借款时,均通过电话向承包公司进行了核实确认。至此,村委欠付承包公司的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
        2009年7月,承包公司以村委未按第一份《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为由,向某院申请恢复执行。2012年10月,市中院指定某县法院执行,某县法院冻结并扣划村委150余万元,并在未作出裁定、未通知村委的情况下向承包公司转账支付30万元。2012年-2017年间,村委不断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2017年,市中院指令本案重新由某院进行异议审查,村委随即委托至我所代理该执行异议案件。

       我所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事实及《和解协议》签订、履行的经过后,分析认为:


       1、村委已经履行了50万元《和解协议》的全部义务,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原70万元的《和解协议》没有依据。
       2、虽然该50万元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卷中没有存档,但法院不应排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因此,该50万元的《和解协议》效力应被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而不能以未在法院备案为由认定无效,从而继续按70万元的《和解协议》予以执行。
       3、代为偿还村民的20万元是村委与承包公司事前协议一致的,虽然在50万元的《和解协议》中没有说明,但两份《和解协议》之间差额20万元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承包公司在法院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也予以认可,甚至在村委代偿村民的部分借条上还有承包公司的签字认可
       4、即使承包公司不予承认村委的代偿行为,但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抵销的法律规定,村委也有权主张在执行中抵销,所以,人民法院也应当确认抵销有效。
根据上述思路,我所律师起草了详细的意见书及相关法条,交至某院合议庭,并与合议庭成员多次当面沟通、梳理本案案情,最终,某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为村委对于本案执行标的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裁定村委异议成立,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并将划扣村委的110余万元返还给村委。

       鉴于当下经济类纠纷的复杂化与多元化,李律师提醒各市场主体:

      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不要再抱有“君子协定”的思想,“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注意留存书面依据。“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一旦出现问题、产生纠纷时,留存的书面依据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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