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0379-63925660

法律咨询 首页 > 客户指南 > 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18-12-21 13:53:53点击次数:1435次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应急?

遇到交通事故后,应首先拨打110或122报警电话,有人员受伤的,可同时拨打120急救中心报警电话(一般120已与110联动,报110、122时可同时说明有人员受伤,要求急救)。报警时要说清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在交通警察到来前,要保护好现场,除自救伤者外,一般不要移动现场物品。

二、车车相撞应如何应急处理?

机动车相撞的,事故车辆应保持发生事故后的原样,报警后等候交警处理。有人员受伤需急救的应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救,或拦截其他车辆尽快送伤者入院(伤势较重的,应直接送往较近的稍大医院,尽量不要送到没有诊疗条件的小医院,以免转院耽搁时间)。

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地区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救治,而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下,或者伤者伤情较重,等救护车来耗时较长、恐有耽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滞、人员倒地或物品散落的位置等进行标划(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细土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并在外围设置事故区标志(利用车上应急警示牌、树枝、石块等)。

三、人车相撞应如何应急处理?

机动车一方:应依照前述处理原则,保护现场,及时报警,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卡上均有报险电话,如忘带报险卡,可以打114查询)。

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首先,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有人员受伤需要抢救的应该在受伤人员倒地的位置做好标记,如果携带有数码相机等录、拍器材的话,应及时拍摄下现场照片和录像;其次,要记下肇事车辆的品牌(如宝马、桑塔纳、奇瑞等)、车牌号码、车身颜色以及其他显著特征,及时索要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行车证等可确定驾驶员身份和车辆信息的证件,对于车上人多的,一定要记住实际驾驶员(必要时可以抓住,如驾驶员醉酒、无照等),谨防对方顶替;第三,现场有目击证人的话,应当及时留下目击者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如遇肇事车逃逸时,要记下车牌品牌、车牌号码、车身颜色、承载情况等特征,看清逃逸方向,报警时将情况向接警台说明。

伤员安顿后,有条件的,可以到交警部门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投保信息。

四、单方事故应如何应急处理?

1、现场处理按车车相撞的原则进行;

2、如果属于自身驾驶不当所致,交警部门勘查、调查时只需书写事故经过即可;

3、如果是由于紧急避险,则应将制造险情的人、车控制或记住,有监控录像的路段,应要求交警调取录像资料;

4、由于道路缺陷或施工障碍造成的事故,应要求交警对道路缺陷或施工障碍进行勘查,或自我进行证据保全。

五、伤者现场急救的常识有哪些?

1、抢救伤员时,应先救命,后治伤。

2、伤员较大动脉出血时,首先要止血,用拇指压住伤口的近心端动脉,用弹性的橡皮管、橡皮带等现有物扎紧,阻断动脉运动,达到快速止血的目的。

3、伤员骨折的迅速使用夹板固定患处,固定不应过紧;木板和肢体之间垫松软物品,再用带子绑好,木板长出骨折部位上下两个关节,如果没有木板可用树枝、擀面杖、雨伞、报纸卷等物品代替。

4、搬运昏迷或有窒息危险的伤员时,应采用侧俯卧的方式。救助休克伤员时,应采取保暖措施,防止热损耗。

5、遇伤者被压于车轮或货物下时,正确的方法是:设法移动车辆,采取相应的救护方法,搬掉货物。

6、受伤者在车内无法自行下车时,可设法将其从车内移出,尽量避免二次受伤。

 

六、交警是怎样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的?

1、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会及时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的车辆、物品、痕迹等的位置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并制作现场测绘图,要求双方或其他见证人签名确认;

2、初步询问当事人,收缴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写出事故经过。

各方当事人应要求出警的交警尽量现场制作《询问笔录》,拍照时将驾驶员摄入事故照片之中,并核对驾驶证与驾驶员是否相符,以防事后顶替。

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时,一定要围绕双方事故前的方向、位置、速度、行走线路,当时的红绿灯转换情况、路况、其他车辆运行情况,双方接触时的情况、原因等书写,回忆不清的可以回到现场帮助回忆,不要随便书写,否则有可能对划分责任不利。

3、询问目击证人:一般情况下交警应询问乘车人、现场目击证人,但有时交警会忽视这项工作。当事人可以提示和要求交警询问以上证人,并向交警提供证人的有关情况。

4、对疑似酒后驾驶、服食精神类药物的驾驶员进行酒精和精神类药物检测;对有以上疑似症状的驾驶员,出警交警没有安排检测的,当事人应及时提出检测要求;

5、暂扣事故车辆,对车辆碰撞、擦划痕迹和受损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还要进行鉴定;

6、对车辆和受损物品进行损失评估。

七、交警部门是如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应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警部门一般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都要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证活动中一是要围绕事故有关事实进行确认,二是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所以,当事人要十分重视听证活动,要尽量事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到交警部门查阅事故材料,查清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有理有据地说明本方的意见。如果自己没有经验,可以事先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代为参加听证。

3、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一般应根据形成事故的原因力、原因力是否是行为人过错形成的、各方过错在原因力中的作用来确定事故责任。但实践中,许多交警并不是首先考虑形成事故的原因力,而是单单以各方的违章严重程度、违章的多寡来认定,往往形成事故责任的划分偏差。所以,听证活动中当事人应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

4、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五种。

八、对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所在,并抓住有关证据不放,力争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

2、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

3、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后维持率很高,很少有改变原有认定的。所以,当事人没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请复核,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或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如果你当初申请复核过,并且复核结论是维持原认定,调整和重新划分责任就会更加困难。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对有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并根据事故情况自行作出责任划分。

 

九、交警对事故进行民事赔偿调解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申请时间: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应予调解。

2、调解应准备的材料:当事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书、索赔的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陪护证明、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

3、适合调解的情形:单纯车辆损失或货物损失,没有人身损害的事故,或者人身损害较轻已经治疗终结、无需继续治疗的事故。

4、不适合调解的情形:对于人身损害较严重、医疗期较长或需要后期治疗、索赔数额较大的,由于调解难度大、调解结果往往也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认可,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最好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十、交通事故的索赔项目有哪些?

1、人身损害索赔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或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以及其它合理的费用(详见本网站“交通事故”专栏)。

2、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待售车辆的贬值损失等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十一、事故发生后如何搜集、保存索赔的相关证据?

1、妥善保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时到交警部门查阅、复印肇事车辆的行车证、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身份证;

2、出院时应收集的证据材料:

(1)索取住院证、出院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全套病历;受害人死亡的索取《死亡医学证明书》;

(2)找主治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可请医生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出院后的休息时间及后续治疗费用;

(3)找护士长出具《陪护证明》;

(4)索取并妥善保存医院的医疗费收费发票;

(5)如治疗期间使用外购药品或医疗器械,应要求医生出具《外购处方》,将《外购处方》与正规的购买发票一并保存;

3、受害人的收入证明材料:有固定收入的,搜集受伤前一年所在单位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和收入结算单、纳税单等。没有固定收入的,应搜集受害人从事某行业的证据,如相关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从业证明材料。

4、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材料:参照受害人的收入证明。

5、收集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应与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相符)。

6、农村居民在城市务工或生活的,收集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暂住证、与某单位的劳动合同等。

7、与受害人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据材料:被抚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接种疫苗证、村委会、居委会单位等出具的证明等;

8、经鉴定机构鉴定的,妥善保存《鉴定结论》;

9、车辆受损的保存车辆维修清单、车辆维修费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行驶证、营运证、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收入证明。

 

十二、什么时候起诉比较合适?

1、诉讼时效:人身受到损害的,自治疗终结后一年内起诉。遭受财产损失的,自财产毁损、灭失之日起二年内起诉。

2、起诉时间的三种选择:

第一种,治疗期间起诉。此时起诉只能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发生的各项费用请求索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至治疗终结期间的费用,可等治疗终结后另外起诉。

第二种,治疗终结后,伤残评估前起诉。此时可根据律师估算的索赔数额起诉,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再变更诉请的索赔数额。

第三种,治疗终结且已作出伤残鉴定后起诉。此时起诉对索赔数额的计算会相对准确。但是,诉前单方去做的伤残鉴定在诉讼中对方一般都会提出异议,从而会导致重新鉴定而加大诉讼成本。

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谁能主张权利?

受害人可以主张权利。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有精神障碍的人的,有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受害人名义起诉。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以自己名义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十四、谁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于机动车一方,仅认定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次要或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仅确定了责任主体,而多数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与车主不一致,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也不一定一致,导致赔偿主体与责任主体并不一致。常见情形列举如下: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或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车辆上货物押运人员、经驾驶员或所有人同意的无偿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运人、其他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7、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8、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9、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0、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一般有偷开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忽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伤残等级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可以鉴定的项目:

(1)伤残等级;

(2)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及人数;

(3)后期住院期限及护理人数;

(4)高度伤残者的今后护理期限及人数;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后续治疗费。

2、启动鉴定程序:

(1)可以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可以在起诉时或诉讼中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鉴定应当准备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诊断证明书;

(3)加盖医院章的病历复印件;

(4)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检查的诊断资料和片子(如X光片、CT片);

(5)残疾辅助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价目表。


CopyRight 2009-2019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豫ICP备05055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