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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更新时间:2018-12-21 14:03:50点击次数:1235次

一、遭受人身损害后如何保存证据?

1、首先要及时报案,以便受理机关可以及时地搜集和保存侵权及损害事实发生的相关证据。

2、遭受人身侵权时现场有目击证人的,应当及时询问并记下目击者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3、因道路缺陷或施工障碍等遭受损害的,及时拍下现场照片或委托公证机关对现场进行公证。

二、伤员治疗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人身损害发生后,情况紧急的先选择就近的医院。治疗中需转院的,由原入住医院出具转院手续,最好是转到治疗所受伤情方面比较专业的医院。

2、伤者出院后需复查的,应尽量到原医疗机构复查;不便到原医疗机构复查的,可以到就近的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检查。

三、谁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些情况下会发生责任转移,常见的情形有: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人身损害的索赔项目有哪些?

人身损害索赔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或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以及其它合理的费用

五、如何收集、保存与索赔有关的证据材料:

1、索取住院证、出院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全套病历;受害人死亡的索取《死亡医学证明书》;

2、找主治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可请医生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出院后的休息时间及后续治疗费用;

3、找护士长出具《陪护证明》;

4、索取并妥善保存医院的医疗费预收单据、医疗费每日清单和结算发票;

5、如治疗期间使用外购药品或医疗器械,应要求医生出具《外购处方》,将《外购处方》与正规的购买发票一并保存;

6、受害人的收入证明材料:有固定收入的,搜集受伤前一年所在单位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和收入结算单、纳税单等。没有固定收入的,应搜集受害人从事某行业的证据,如相关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从业证明材料。

7、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材料:参照受害人的收入证明。

8、收集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应与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相符)。

9、农村居民在城市务工或生活的,收集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暂住证、与某单位的劳动合同等。

10、与受害人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据材料:被抚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接种疫苗证、村委会、居委会单位等出具的证明等;

11、经鉴定机构鉴定的,妥善保存《鉴定结论》;

六、什么时候起诉比较合适?

1、诉讼时效:人身受到损害的,自治疗终结后一年内起诉。

2、起诉时间的三种选择:

第一种,治疗期间起诉。此时起诉只能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发生的各项费用请求索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至治疗终结期间的费用,可等治疗终结后另外起诉。

第二种,治疗终结后,伤残评估前起诉。此时可根据律师估算的索赔数额起诉,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再变更诉请的索赔数额。

第三种,治疗终结且已作出伤残鉴定后起诉。此时起诉对索赔数额的计算会相对准确。但是,诉前单方去做的伤残鉴定在诉讼中对方一般都会提出异议,从而会导致重新鉴定而加大诉讼成本。

七、伤残等级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可以鉴定的项目:

(1)伤残等级;

(2)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及人数;

(3)后期住院期限及护理人数;

(4)高度伤残者的今后护理期限及人数;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后续医疗费。

2、启动鉴定程序:

(1)可以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可以在起诉时或诉讼中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鉴定应当准备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诊断证明书;

(3)加盖医院章的病历复印件;

(4)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检查的诊断资料和片子(如X光片、CT片);

(5)配置机构对残疾辅助具的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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